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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與額定電壓3.6 kV及以上的高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有關的通用術語、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總裝及其部件、開關裝置及其部件、操作和特性參量等電工術語的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負荷開關、旁路開關、轉換開關、隔離斷路器、重合器、分段器、接觸器、起動器、組合電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高壓交流熔斷器的術語標準見GB/T 15166.1。
本部分規(guī)定了電工術語中電動工具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動工具的技術領域。
GB/T 2900的本部分涉及諸如住宅、工業(yè)或商業(yè)建筑物的電氣裝置。它不包括公眾電網的配電系統(tǒng)、發(fā)電廠及其輸電系統(tǒng)。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氣裝置的科學技術領域。
GB/T 290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變壓器、調壓器和電抗器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制修訂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等。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guī)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guī)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zhí)行。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guī)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如電阻器、熔斷器、繼電器、接觸器、變壓器、旋轉電機及類似電氣設備組合(例如成套設備)端子的標識與標志,也適用于某些特定導體終端的標識。本標準規(guī)定了用特定顏色或字母數字來標識導體的一般規(guī)則,以避免混淆,確保安全。這些導體顏色或字母數字用于電纜或芯線、母線、電氣設備和裝置。基礎安全出版物主要用于技術委員會在制定按照IEC指南104和ISO/IEC指南51規(guī)定原則研制的出版物時引用。本標準不適用于制造商或認證機構。技術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在適用情況下制定標準時引用基礎安全出版物,具體引用或列入相關出版物的情況除外。
GB/T 5226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tǒng)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huán)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guī)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guī)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6067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報廢、檢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橋式和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臂架起重機、纜索起重機及輕小型起重設備的通用要求。對特定型式起重機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給出。本部分不適用于浮式起重機、甲板起重機及載人等起重設備。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問題,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機械參考。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電氣設備。 除非另有規(guī)定,本標準的定義和一般規(guī)定也適用于其他船舶電氣設備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了船舶電氣設備的電氣保護系統(tǒng)的主要特性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船舶電氣設備的保護系統(tǒng)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上所用電氣設備的系統(tǒng)設計的要求。
本標準規(guī)定了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tǒng)的兼容問題,并提供相互干擾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本標準是GB/T 3859在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tǒng)的兼容方面的補充。本標準適用于電網換相半導體變流器,其他類型的半導體變流器可以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涉及音頻和射頻方面兼容性問題。
本標準規(guī)定了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發(fā)射、抗擾度和性能準則的電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滿足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A.813決議的要求(參見附錄A)。 依據本標準進行試驗和安裝的設備滿足相關的IM0要求。 注1:本標準的規(guī)范性內容已作為EMC系列標準中的一個標準。 注2:本標準未涉及對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針對測量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指南和建議,來實現下列各組設備中的電氣與電子裝置的電磁兼容性。 A組: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B組:發(fā)電和變電設備 C組:以脈動能量工作的設備 D組:開關設備和控制系統(tǒng) E組:內部通信和信號處理設備 F組:非電氣零件和設備 G組:綜合系統(tǒng) IEC 60945是A組和C組的基礎EMC標準。 注:本標準沒有具體說明諸如對電擊和設備介電(強度)試驗時保護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規(guī)定了船舶電力推進系統(tǒng)(以下簡稱推進系統(tǒng))的分類、技術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推進系統(tǒng)主要機械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本標準不適用于側推進裝置以及所有由輔助電站和蓄電池供電的推進機械和設備。
本標準規(guī)定了GB/T 6974.3所定義的塔式起重機設計計算的規(guī)則、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可組裝與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永久性安裝的塔式起重機;——電力或內燃機(發(fā)動機)驅動的塔式起重機;——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可裝設塔身的流動式起重機;——帶或不帶臂架的安裝桅桿;——標準發(fā)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機。
本標準規(guī)定了正確選擇、安裝、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Devices,簡稱RCD)及其運行管理的有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400 V的交流供用電系統(tǒng)。本標準不適用于相與相之間或相與N線之間發(fā)生的電擊事故、電氣設備損壞或電氣火災事故的保護作用。
本標準規(guī)定了額定其重量為3.2t~320t通用橋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huán)境中工作的通用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橋式起重機或其他橋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huán)境;——核輻射環(huán)境、有毒氣體環(huán)境。
本標準規(guī)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t~320t通用門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huán)境中工作的通用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門式起重機或其他門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huán)境;——核輻射環(huán)境、有毒氣體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