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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緣配合》的本部分給出了無標準絕緣水平規(guī)定的高壓直流(HVDC)換流站的絕緣配合程序的導則。本部分僅適用于高壓交流電力系統(tǒng)中的高壓直流部分,而不適用于工業(yè)用的換流設備。所給定的原理及規(guī)則僅適用絕緣配合目的。本部分不涉及對人身安全的要求。高壓直流換流站換流器采用晶閘管閥串聯(lián)或并聯(lián)組成,并且換流過程采用特有的控制和保護方式,因而與交流變電站相比,對設備的過電壓保護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本部分給出了承受工頻電壓、直流電壓、諧波電壓和沖擊電壓的換流站設備過電壓和絕緣配合的程序。提出了串聯(lián)或并聯(lián)避雷器的保護水平,優(yōu)化避雷器配置的方案。給出了常規(guī)和背靠背直流換流站絕緣配合示例(見附錄B、附錄C)。本部分描述了換流站與常規(guī)變電站在絕緣配合的基本原理和設計目標上的差異。本部分僅涉及當前用于高壓直流換流站過電壓保護的無間隙金屬氧化物避雷器。給出了避雷器基本特性、要求及運行中大過電壓的計算過程;提出了典型的避雷器配置方案、避雷器應力以及確定該應力的方法。本部分包括了換流站交流場(不包括交流線路)和直流場設備的絕緣配合。由于線路和電纜對換流站設備絕緣配合有影響,所以也包括在內。盡管本部分用于普通高壓直流系統(tǒng)(換流電壓來自交流濾波器母線),但是絕緣配合主要原則也適用于附錄D中電容換流(CCC)換流器和可控串補換流器(CSCC)及附錄E中一些特殊的換流器結構。本部分討論了有關電網換相換流器(LCC)的絕緣配合。本部分不包括柔性直流電壓源換流器(VSC)。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fā)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規(guī)定了絕緣油擊穿電壓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測定40℃粘度不大于350 mm2/s的各種絕緣油,適用于未使用過的絕緣油的交接試驗,也適用于設備監(jiān)測和保養(yǎng)時對試樣狀況的評定。
1.1 GB 567的本部規(guī)定了爆破片安全裝置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標記標識、包裝儲存、出廠文件等的技術要求。1.2 本部分適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裝置:——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或其他密閉承壓設備(以下簡稱承壓設備)為防止超壓或出現過度真空而使用的爆破片安全裝置?!破踩b置中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大于500MPa,且不小于0.001MPa.1.3 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裝置:——操作過程中可能產生壓力劇增,反應速度到達爆轟時的承壓設備?!獓儡娛卵b備有特殊要求的爆破片安全裝置。
GB/T 2406的本部分描述了在規(guī)定試驗條件下,在氧、氮混合氣流中,剛好維持試樣燃燒所需低氧濃度的測定方法,其結果定義為氧指數。 本部分適用于試樣厚度小于10.5 mm能直立自撐的條狀或片狀材料。也適用于表觀密度大于 100 kg/m<上標 3>的均質固體材料、層壓材料或泡沫材料,以及某些表觀密度小于100 kg/m<上標 3>的泡沫材料。并提供了能直立支撐的片狀材料或薄膜的試驗方法。 為了比較,本部分還提供了某種材料的氧指數是否高于給定值的測定方法。 本方法獲得的氧指數值,能夠提供材料在某些受控實驗室條件下燃燒特性的靈敏度尺度,可用于質量控制。所獲得的結果依賴于試樣的形狀、取向和隔熱以及著火條件。對于特殊材料或特殊用途,需規(guī)定不同試驗條件。不同厚度和不同點火方式獲得的結果不可比,也與在其他著火條件下的燃燒行為不相關。 本部分獲得的結果,不能用于描述或評定某種特定材料或特定形狀在實際著火情況下材料所呈現的著火危險性,只能作為評價某種火災危險性的一個要素,該評價考慮了材料在特定應用時著火危險性評定的所有相關因素之一。
GB/T 2423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各種密封性能試驗方法。試驗Qa、Qc是粗檢,觀察從漏隙中冒出的氣泡;試驗Qd是在加溫條件下觀察液體的滲漏;試驗Qy是在降壓的條件下使氣體通過漏隙進入試驗箱,然后測量試驗箱的性能變化;試驗Qk、Qm是用示蹤氣體檢測細漏;試驗Qf、Ql是在加壓條件下使液體通過漏隙進入其中,然后測量其性能變化。本部分適用于檢測各種電工電子產品的密封性能,也適用于其他密封零部件的密封性檢測。
GB/T 2424的本部分給出了如何估算溫濕度試驗箱穩(wěn)態(tài)溫度與濕度時的不確定度示例。由于測量方法與不確定度密切相關,所以也有描述。本部分也同樣適用于所有環(huán)境條件情況,包括房間或試驗室。本方法適用于溫度試驗箱和溫濕度試驗箱兩種情況。本部分對使用氣候試驗箱的人們有很大的幫助。那些已經很熟悉測量不確定度人會發(fā)現它對典型的測量不確定度來源以及把其量化合成很有指導性作用。它也能為第一次或者偶爾使用溫濕度試驗箱或沒有這門學科的知識的人提供幫助。討論不確定度時,首先知道要測量和描述的是什么十分重要。一個試驗箱的校準和性能描述涉及到給定設定點條件下,箱內氣體及被測試驗樣品的溫度和濕度。這些不能與箱內傳感器的校準和性能描述混淆,因為兩者概念是不同的。
本部分規(guī)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部分規(guī)定了水電站水力機械設備的基本術語,并對其部件加以定義。 本部分的目的為: ·規(guī)范各部件的名稱。當有兩個以上名稱存在時,給出優(yōu)先選擇的一個,其他名稱列入括號內; ·為便于辨認,用圖示方式定義了部件名稱。
本部分規(guī)定了控制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涉及控制技術的所有科學技術領域。
本部分規(guī)定了音頻和視頻的記錄與重放的常用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唱片錄放音、磁性錄放音、磁性錄放像及視盤,用于我國有關唱片錄放音、磁性錄放音錄放像及光盤錄放像方面的標準及其他技術文件的編寫。
本部分規(guī)定了核儀器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涉及核儀器:物理現象、基本概念、儀器、系統(tǒng)、設備和探測器技術領域。
本部分給出GB/T 3859.1涵蓋的基本要求規(guī)范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導則,以使GB/T 3859.1中的規(guī)定以可控的形態(tài)適應于特殊應用。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術關鍵點處給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蓋電網換相變流器。就現行標準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資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規(guī)范(除非涉及某些輔助部件)。
本標準規(guī)定了纖維增強塑料即聚合物基纖維復合材料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修訂標準,編寫書刊及有關技術文件等。
本標準規(guī)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tǒng)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guī)定了從固定罐、鐵路罐車、汽車罐車、船舶、桶、聽、泵送液體管線或加油機油槍采集液體或半液體烴類、油罐殘留物和沉積物樣品的手工取樣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常壓或接近常壓的油罐中儲存的或管線輸送的,在常溫到200 ℃范圍內以液體形式儲運的石油產品、原油及中間產品的取樣。本標準不適用于屬于其他標準研究對象的特殊石油產品的取樣,例如電絕緣油(IEC 60475)、液化石油氣(SH/T 0233)、液化天然氣(GB/T 20603)以及氣態(tài)天然氣(GB/T 13609) 。本標準包括了現有的取樣方法和正在使用的設備類型。對于后續(xù)出現的新設備,只要能按本標準的要求和方法進行取樣,則也可用于本標準。
GB/T 496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核輻射探測器、通用核儀器、核設施儀表和控制、輻射防護儀器及核輻射應用儀器等核儀器的基本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有關核儀器標準、合同、報告和技術規(guī)格書等技術文件的編寫,文獻翻譯以及技術交流等。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研究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fā)動機燃料研究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GB/T 6075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機器現場振動烈度的評價,適用于所有主軸承箱體或軸承座在軸的徑向(即橫向)和推力軸承的軸向測量的寬帶振動。它們包括:——正常穩(wěn)態(tài)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tài)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wěn)態(tài))工況期間的振動;——在正常穩(wěn)態(tài)運行期間發(fā)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轉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輸出功率大于50MW的陸地安裝的汽輪機和發(fā)電機,也適用于直接與燃氣輪機聯(lián)接的汽輪機和(或)發(fā)電機(例如聯(lián)合循環(huán)應用)。在這些情況下,本部分的準則僅適用于汽輪機和發(fā)電機(包括同步離合器)。ISO 7919-4和ISO 10816-4適用于燃氣輪機振動的評價。本部分的這些評價準則不適用于在發(fā)電機定子鐵芯和外殼上的2倍頻的電磁激勵振動。本部分所規(guī)定的數值不準備作為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大型汽輪機和發(fā)電機,通常也用旋轉軸的振動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見GB/T 11348.1和GB/T 11348.2。
GB/T 6075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機器現場振動烈度的評價,適用于所有主軸承箱體或軸承座在軸的徑向(即橫向)和推力軸承的軸向測量的寬帶振動。它們包括:——正常穩(wěn)態(tài)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tài)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wěn)態(tài))工況期間的振動;——在正常穩(wěn)態(tài)運行期間發(fā)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正常工作轉速范圍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輸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動軸承的發(fā)電以及機械驅動用重型燃氣輪機組,包括直接或通過齒輪箱連接著旋轉設備的燃氣輪機。在一些情況下,本部分不適用于評價燃氣輪機所連接著的其他設備的振動。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各項設備的振動:a) 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包括與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動力特性類似的燃氣輪機);b) 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氣輪機(參見ISO 10816-3);c) 燃機驅動泵(參見ISO 10816-7);d)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fā)電機(參見ISO 10816-3);e)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fā)電機(參見ISO 10816-2);f) 連接燃氣輪機與蒸汽輪機或發(fā)電機的同步離合器(參見ISO 10816-2);g) 驅動的壓縮機(參見ISO 10816-3);h) 齒輪箱;i) 滾動軸承。本部分適用于以上所列設備之外的其他驅動裝置。本部分適用于通過齒輪箱相連的其他機器,但不用作對齒輪的振動條件進行評價。對齒輪振動的評價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所規(guī)定的數值并不是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燃氣輪機組,通常也用旋轉軸的振動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參見ISO 7919-1和ISO 7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