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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guī)定了電工術語中電動工具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動工具的技術領域。
GB/T 290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帶電作業(yè)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與帶電作業(yè)相關的技術領域。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fā)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guī)定。對于不與電網(wǎng)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guī)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guī)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guī)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guī)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huán)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y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yè)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除下述條文外,第一部分的這一章適用。1.1 增加: 本部分適用于在額定能力下額定轉速不大于附件線速度80m/s的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包括角向的、直向的和立式的。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能力不大于230mm的工具。 本部分不適用于無規(guī)則擺動式拋光機和無規(guī)則擺動式砂光機。這些產(chǎn)品包含在GB 3883.4中。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錘類工具。本部分內所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鎬、電錘、錘鉆。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混凝土振動器。
范圍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的這一章適用。1.1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普通用途釘釘機。本部分不適用于工業(yè)產(chǎn)品設備的釘釘機。
除下述條紋外,GB 3883.1-2005的這一章適用。1.1改換為;本部分適用于帶水源的、用200 mm及以下金剛石鋸片進行手持操作的石材切割機(以下簡稱切割機,見圖1)。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管道疏通機。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捆扎機。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帶鋸。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在木材或類似材料上窄縫、溝槽、榫等的開槽機。
除下述條文外,GB/T 3883.1-2014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電鉆與沖擊電鉆、金剛石鉆巖機和攪拌器。本部分也適用于能夠安裝螺絲刀附件、作螺絲刀使用的電鉆。
除下述條款外,GB/T 3883.1—2014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螺絲刀和沖擊扳手。本部分不適用于能夠安裝螺絲刀批頭進行擰螺釘?shù)碾娿@。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jié)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fā)生器實現(xiàn)的器具產(chǎn)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jié)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y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wǎng)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fā)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fā)射要求的設備?!b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jié)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jié)控制器的設備?!獑为毷褂玫碾娫?。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jīng)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fā)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guī)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xiàn)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標準屬于工程級測量方法,適用于各類電動工具(以下簡稱工具)在穩(wěn)定運轉狀態(tài)下的噪聲測量。 本標準規(guī)定使用A計權聲功率級的測量方法。在一個或多個反射平面(室內或室外)內,在包絡聲源的測量表面上測量聲壓級以計算聲源聲功率級的方法,同時給出了測試環(huán)境、測量儀器的要求,以及表面聲壓及聲功率級的計算方法。聲功率級的測定結果的準確度等級為2級。 本標準不適用于具有單個脈沖以及重復率低于每秒10次的突發(fā)噪聲的工具。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yè)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huán)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本標準規(guī)定了手持式非電類動力工具噪聲輻射值的測量、確定和標示方法,規(guī)定了如下加載和運轉條件下能測定的項目:a)在規(guī)定加載條件下的噪聲輻射,用聲功率級表示;b)在規(guī)定加載條件下、工作位置上的輻射聲壓級。本標準適用于典型的手持式非電類動力工具,包括回轉式工具、有軌跡和無軌跡磨光機、帶回轉和不帶回轉的往復式和沖擊式工具以及各種裝配工具。本標準不適用于彈藥驅動工具、夾持驅動工具(如自動打釘機、訂書機等)以及所有用內燃機作為動力的工具,也不適用于破碎機或要求滿足法定試驗方法的條款而出售的、并對噪聲輻射加以強制限定的其他動力工具,例如露天使用的設備。
GB/T 6247的本部分界定了各類鑿巖機械、氣動工具和氣動機械及其所屬附件的術語。術語按類別分為通用術語、鑿巖機械術語、去除或成形材料氣動工具術語、裝配用氣動工具術語、擠壓工具術語、切削和扣壓工具術語、提升用氣動機械術語、氣動振動器術語、攪拌用氣動工具術語、氣動馬達及其他工具術語。本部分適用于鑿巖機械、氣動工具和氣動機械產(chǎn)品。
GB6675的本部分適用于所有玩具,即設計用于或預定用于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任何產(chǎn)品或材料。本部分適用于消費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適用于通過合理的、可預見的正常使用和濫用測試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聲明。本部分規(guī)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結構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狀、尺寸、輪廓、間隙(如搖鈴玩具、小零件、銳利尖端、銳利邊緣、鉸鏈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參數(shù)要求(非彈性頭彈射物的大動能、某些乘騎玩具的小傾倒角等)。本部分規(guī)定了從新生嬰兒至14歲兒童使用的不同年齡組玩具的要求及測試方法。這些要求隨玩具所對應不同年齡組而不同。特定年齡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據(jù)危險的特性及兒童應對的智力和體力而制定的。